关于刚刚发布的《电烟子管办理法(征求意见稿)》,不少朋友反映太长难以阅读,我们做以下简要解读:
首先先明确一下概念: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不实际从事生产业务的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并自行生产的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仅受委托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包括烟用烟碱、雾化物等生产、加工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明确定义了电子烟的含义,出台专门针对雾化电子烟的法律,法定了雾化电子烟的地位,从此电子烟得到正名。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尽快取得产品登记是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目前最重要的事情。电子烟从源头上进行登记备案制度,形成准入制度。这一点,类似此前大家长期关注的 PMTA,未获准的产品将不得销售。
第七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由国家统一对电子烟安全性进行审查判定,换言之,此前不少品牌标榜自有实验室,如今看来,市场宣传层面的意义已经不大,但可以作为提升通过率的保证。
第八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登记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这一部分,明确了一点,尽快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是电子烟生产企业目前急需完成的最重要的事。换言之,此前大量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短期内可能很难完成相关的合规操作,这意味着会错过相关监管落地后,行业逐渐正名的红利期。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生产企业管理更加严格,扩大生产和技术改造都要批准,利好斯摩尔这样的行业龙头。
第十二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首先彻底给合成尼古丁存在的可能画上句号,其次提取烟碱的原料必须从获得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生产最重要的原料实际上还是由相关部门监管。
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
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以上几点意味着,此前属于几乎放任状态下的产品包装等环节,会被关进笼子里。主打潮流的、存在诱导消费的、与其它文化趋势相结合的,都面临全面消失。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取得登记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电子烟实行全程追溯追溯制度,由国家统一管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都可以进行溯源,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弄虚作假的可能。
第二十八条 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禁止销售,几乎也意味着禁止生产。开放式注油产品(包括大烟雾设备、换弹小烟的空烟弹)从此在国内退出舞台。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意味着即使不在国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企业也必须按照境内生产规定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提高举报非法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有望减少非法生产、销售的现象,促进行业不断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