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2号
一、通过货物渠道进口电子烟按照第33号公告规定的税则号列征收消费税,其中“不含烟草或再造烟草、含尼古丁的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24041200.00、“可将税目24041200所列产品中的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否配有烟弹”进口商品编号应填报85434000.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增加电子烟相关内容,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不满16周岁的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进境。
四、通过邮件快件个人物品进境的电子烟按照现行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调整情况
税号 |
物品类别 |
范围 |
税率 |
03000000 |
烟 |
|
50% |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调整情况
税号 |
品名及规格 |
单位 |
完税价格 (人民币:元) |
税率 |
|
|
个 |
另行确定 |
50% |
海关总署
2022年10月27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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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新消费追踪):海关总署发布《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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