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JUUL发起“337调查”,拟起诉49家电子烟企业,中国有7家“上榜”
当地时间7月10日,美国电子烟品牌Juul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汽化盒及其部件(Vaporizer
Cartridg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侵犯了其专利权。
图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转发了电子烟337调查信息
本次337调查中,一共有49家电子烟企业,其中涉案的中国电子烟企业有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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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zure Tech USA LLC f/k/a DS Vaping P.R.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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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Apoc Technology Co., Limited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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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Bauway Technology Ltd.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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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Ocity Time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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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zhen Yark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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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Cellular Workshop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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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 Vapor Electronic Tech. Co., Ltd. of China
其中DS
Vaping(道森蒸汽)还是热门一次性电子烟品牌Puff Bar商标的最早申请企业,7月15日Puff Bar官网宣布暂停了美国的所有线上销售。不过,目前没有明确的资料显示DS
Vaping(道森蒸汽)是Puff Bar的所有者,除了DS Vaping(道森蒸汽),还有多家企业在同时申请Puff Bar商标。
二
对于337调查,被告企业败诉或不应诉,其涉案产品会被禁止在美国上市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
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权利人(无论其是美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可以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并要求ITC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图 337调查流程,源自知乎
337调查流程中,ITC收到申请书后将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ITC将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中登载原告和起诉事项,并向每位被告送达申请书和调查通知。立案后,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同时从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指派一名调查律师参加审理。如果ITC决定不立案,应当向原告说明理由。
被告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针对调查通知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决定是否应诉。被告在美国境外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10日。如果原告同时申请了临时救济措施,被告还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较为复杂的案件为20日)提交对临时救济措施的答辩意见。被告没有做出反应的,视为缺席(不应诉)。
被告应诉的话,就是按照取证、听证、初裁、复审、终裁等流程打官司,胜诉就不用说了,败诉或者不应诉的情况下,被告企业的涉案产品会被ITC禁止在美国上市。
如果ITC经调查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ITC有权采取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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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排除令,即禁止申请书中被列名的外国侵权企业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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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排除令,即不分来源地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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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令: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行为。任何违反停止令的企业将会被处以每天十万美元的罚款,或等同所涉商品当日销售额两倍的罚款,两者中取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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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令: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发布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则ITC可发布没收令。根据该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
救济措施没有确定的有效期,除非ITC认为侵权情形已不存在,否则排除令和停止令可在涉案知识产权有效期内一直执行。
JUUL本次发起的337调查,预计ITC将于2020年8月10日左右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一旦ITC决定立案调查,以上49家涉案电子烟企业都会面临专利诉讼。
这是个进退两难的境地。
企业应诉,就是勇敢地打起官司,首先需要请专业的律师,光是律师费就预计要上百万美金,其次搜集大量涉及侵权的案件材料繁复且耗时,虽然多家企业可以联合应诉,共同应对应诉压力,但难以形成统一的应诉策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
但企业败诉,或者不应诉(就是不搭理这个专利诉讼),就会被判定专利侵权,直接禁止所有涉案产品在美国上市。这个结果意味着该企业基本告别了美国市场。
三
之前JUUL发起的337调查中,5家涉案中国企业,3家缺席,2家和解
JUUL首次发起337调查,是在2018年10月3日,广东深圳市6家中国企业涉案。
有意思的是,随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电子商会和深圳市公平贸易促进署联合召开了一场工作会,就Juul Labs公司的指控进行磋商,结果第二天Juul Labs更正了申请书。
此后JUUL在2018年11月20日又发起337调查,广东深圳市5家中国企业涉案。ITC在同年12月20日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烟烟弹启动337调查,该调查过程耗时将近一年,部分终裁结果陆续发布,其中5家中国涉案企业的终裁结果如下:
2019年5月3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9年5月3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 26)不予复审,即美国DripTip Vapes LLC of Plantation, Florida、中国广东Shenzhen OVNS Technology Co., Ltd、中国广东Shenzhen Haka Flavor Technology Co., Ltd.、中国广东Shenzhen OCIGA Technology Co., Ltd.为缺席被告。
2019年12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 46-50)不予复审,即分别基于和解,终止对美国Vapor 4 Life Holdings, LLC of Northbrook,
Illinois、美国Twist Vapor Franchising, LLC of Tampa, Florida、美国Maduro
Distributors, Inc. of Maplewood, Minnesota、美国Vaportronix LLC of
Aventura, Florida和中国广东ZLab
S.A. of Guangdong, China、香港特别行政区SS Group Holdings of Hong Kong,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Yibo Technology Co. of Guangdong, China的调查。
据了解,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
签订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向行政法官提交一份协议文本供审查。行政法官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反竞争因素以及是否违背公共利益。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性的,行政法官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依据该协议而结束调查。如前所述,ITC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结束调查。
从之前JUUL发起的337调查裁决结果来看,此前涉案的中国电子烟企业没有胜诉的案例,要么缺席(不应诉),要么达成和解协议。
跟之前情况类似,此次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电子烟行业委员会等组织也将负责协调和组织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
四
电子烟、HNB专利战频繁发生,中国企业应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规避策略
事实上,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的专利侵权诉讼一直从未停止,除了JUUL陆续发起337调查,还有IQOS母公司菲莫国际近两年在国内展开的一系列侵权起诉行动。国际烟草巨头之间的专利战也是摩擦不断,比如英美烟草和菲莫国际,双方就IQOS专利侵权打起了拉锯战。
电子烟经过多次升级换代,专利数量巨大,仅菲莫国际(“奥驰亚”旗下子公司)和英美烟草集团等几大行业巨头在全球布局的专利就已达到数万件。在电子烟行业出现的专利侵权诉讼已远超200起,这些都对我国的电子烟产品出口构成严重威胁。
面对如此之高的专利侵权风险,企业又该如何面对呢?下面可以一起来看看盈科律所夏律师给我们带来的分享视频。
在文章的最后,就希望中国的电子烟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加强自身研发实力,在产品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这样才能避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陷入被动局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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