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行业或迎来新一轮大发展
律师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上)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开启了对电子烟行业的规范管理,今天开始就让我们分上中下三篇,全文解读一下正式颁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律师简评】政策制定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律师简评】明确新规针对的行业类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对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律师简评】明确新规适用对象: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律师简评】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三个层级:
1、国务院:监督管理、产业政策制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产业政策、主管监督管理;
3、市、县: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律师简评】预设性条款,电子烟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目前尚未正式颁行,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过未来肯定会通过,所以在管理规定里先写上总不会错。
第六条 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律师简评】禁烟条款。
第二章 生产与质量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电子烟产品进行技术审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管理所需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律师简评】产品质量管理条款,认证机构+技术评审(产前)+抽检抽测(产后)的常规管理模式。
第八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上述企业设立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前款规定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律师简评】三个方面:
1、生产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生产、代工和品牌管理)、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
2、操作流程:
(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立项;
(2)先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
(3)分立、合并、撤销需先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企业IPO: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得IPO。
对原先的小型生产企业的重大打击,基本上算是彻底凉透,电子烟的生产变成只有巨头才能参与的游戏。各地招商引资部门如果有渠道办理相应许可,倒是有机会引进一家优秀的烟草企业。
第九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生产企业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除应当具备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律师简评】申请许可的条件性规定,前两条里面,资金、技术、设备,属于刚性条款,第三条符合产业政策,就是纯主观裁判标准条款,没实力就不要参与这个行业了。
第十条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经营主体改变许可范围或者具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律师简评】证照的变更手续,分两部分:许可范围改变,重新申领;其他登记事项,及时变更。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律师简评】对生产、经营的绝对控制条款,扩大生产或者技术改造必须先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律师简评】原材料掌控条款,电子烟的生产也按照一般烟草来进行监管,前一条是生产、经营,这一条掌握原材料,从源头就控制了行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律师简评】除了必须使用中国核准注册商标要求外,就生产本身来说,核心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律师简评】同样是预设性的条款,目前尚未有针对电子烟产品的包装标志和警语的规定,而卷烟产品的包装标识和警语的固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2017)。
第十五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律师简评】双重监管、双重责任承担的规则,工厂和品牌方在监管角度来看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律师简评】产品追诉机制,非常成熟的机制了,毫无意外是意在打击小品牌、小作坊的产品。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霓生话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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