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黑色加粗字体为本文重要内容并附解读(紫色)
*黑体字为《管理办法》原文,紫色字体为读雾解读
电子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电子烟产业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如产品质量、健康安全、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等诸多问题,这也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改以及《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动因。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电子烟是中国发明,并已占据全球产业链中心地位:电子烟在全球的快速发展也表明,它是烟草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之一;电子烟技术的特性决定了它有可能提供更为减害的尼古丁摄取方式,为公共健康和卫生提供改进的可能;由电子烟而催生的雾化新技术未来也有可能为医疗、健康领域的雾化研发提供新思路和方法。对于电子烟这样的新技术以及中国电子烟产业已经取得的全球产业链优势,加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应该是必要的第一步,但不应止步于此。管理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对电子烟产业的管理和规范,其最终指向还是应该着眼于巩固和加强中国电子烟产业全球竞争优势,以及鼓励电子烟科技创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烟,是指产生含烟碱(尼古丁,下同)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不包括已纳入卷烟管理的加热卷烟。
*表明了电子烟的具体形态,需注意的一点为含尼古丁的气溶胶供人抽吸的电子传送产品,不包括0尼(草本)产品以及纳入烟草管理的HNB产品。
不含烟碱或者不用于传送烟碱的类似电子烟的产品不应标称为电子烟并应当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本产品不含有烟碱(尼古丁)成分”或“本产品不用于传送烟碱(尼古丁)”。
*0尼古丁产品以及不含尼古丁的草本产品不属于电子烟,且须在包装上以明显的方式标明,这里的草本分两种:一种为草本含尼古丁产品,另一种为草本不含尼古丁产品,第一种也是大多数人误解的,认为草本产品就可以不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实际是只要含尼古丁不管他含量多少都属于电子烟且参照《实施条例》进行执行。
也有许多人认为,只要类似电子烟有抽吸动作或者形状相同的0尼(草本)也属于电子烟,这段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建议大家以后要从根本上区分,0尼(草本)(非电子烟)与传送尼古丁(草本)(电子烟)两种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和进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电子烟的相关监督以及管理工作,交由当地烟草局统一监督管理,不再由各大品牌方以及经销商进行,其中包括非法销售(如未成年)、不按规定销售(如价格)等。
第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
电子烟国家标准包括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烟液、电子烟烟具、电子烟组件、烟弹、雾化剂、雾化物添加剂、电子烟烟用材料、电子烟释放物、释放量等的规范和技术要求。
*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参考指引链接:(复制至浏览器打开)
http://www.tobacco.gov.cn/gjyc/tzgg/202111/4043cb5a171a40b8a1b02b068b1d56ac.shtml
第六条 对电子烟产品实行登记制度。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电子烟产品登记,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七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子烟产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等申请材料对其安全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技术审评结论。
第八条 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登记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六七八条一起解读,国内上市销售产品前,需要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登记,材料可能包含(添加物、产品质量、产品基本信息、产品检测报告以及各类资格证书合格证等。)这三条可以看出仅中国境内上市销售产品进行相关登记,出口电子烟产品问题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也有相关限制,也需要取得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代工厂以及品牌方都需要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也就是大家所说的牌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生产牌照所需要的相关资质可参考第十条。
本条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十条 从事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生产活动,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相适应的资金;
有生产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用烟碱所需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和设备条件;
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还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等。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大家可以着手查找所从业的品牌方相关资料(基本全部是公开的),看符不符合取得生产牌照的相关要求,不符合就要早做打算了,例如:无固定生产厂家或规模极小的代工厂、贴牌生产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
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变更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
*尼古丁是电子烟最基本的原料之一,早期市面上大多尼古丁都是通过低沉本烟草废料提取,尼古丁也会有配额问题存在,关键是,怎么配,配多少,谁缺,谁不缺,什么时候部分缺,什么时候全面缺,这个问题值得各大品牌商讨。(合成尼古丁一样被禁止)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电子烟产品商标标识。(国内没有注册商标的品牌需要抓紧时间)
第十五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
第十六条 从事电子烟生产活动的,应当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其生产或取得登记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委托生产电子烟产品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应当对所委托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加强对受托代加工企业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加强追溯制度后,微商估计很难办了,“什么?难办?难办那tm就不办了!”
这个窜货被抓就不单纯像以前那样,品牌方罚款解决这么简单了,倒卖烟草获利两万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倍以下罚款。转型0尼(草本)还是踩缝纫机就看各位大哥的选择了。
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第十九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范围。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条介绍了店主们最关心的问题,如何取得零售许可证,其中第三条尤为重要,需要符合布局要求,大致可参考烟草店(两家烟草证店需要距离30-100米)这样下来商场店几乎是不存在了,商场店店主需要抓紧时间商讨场地租金问题以及后续经营问题,避免《管理办法》落地后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其他街边店就需要考虑自己店铺周边大概点位距离了,如果是电子烟一条街那就得注意了。其他限制条件基本不会太严格,符合点位距离零售许可证办理应该会很轻松。
第二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中进行交易。
*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一言以蔽之:经过备案登记的品牌将产品上传交易平台, 零售终端通过统一的订货渠道订货。
在这一流通环节中,现有的经销商退场, 一个重要的角色登场了———持有新型烟草批发许可的批发企业。 如果这个名字大家不能理解, 我们换个词:烟草专卖局。
大概率来讲,民营企业是不可能拿到批发牌照的, 那么我们讲整个环节串联起来后就很清晰了。 持有生产许可的品牌方将产品上线电子烟统一交易管理平台, 持有新型烟草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终端通过平台向当地专卖局订货, 由专卖局统一配货。
省代、经销商不再有供货权,不再存在中间环节,大家能够参与到的也就只有零售这个环节,当然了, 肯定会参照烟草实行配额制, 至于会不会和烟草门店一样实行分档制我们还不得而知。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第二十二条 电子烟产品在进入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按要求核定计税基价。
第二十三条 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
*电子烟自动售货机被禁止,各个点位铺设的售货机需要及时清理,现从事电子烟自动售货机产品的企业及个人应及时止损。
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
第二十六条 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电子烟产品实行限量管理,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 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线上销售19年就被禁了,本次管理办法明确禁止了除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线上销售,也就意味着微商基本没有活路,邮寄电子烟产品被限量,类似卷烟不得超过两条。自注油烟弹被禁止,大烟雾可能不复存在,调味上面新国标也给出了添加物,添加物里面取消了凉味剂以及甜味剂,从之前的几千种添加物缩减到了122种,以后电子烟的口味肯定不会像现在这么多的。
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下面几条都字面意思都比较清晰不做解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
第三十一条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相关进口业务。
第三十二条 进口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用烟碱的需求,应当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或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免税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电子烟产品的数量。
第三十四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营”字样。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电子烟产品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销售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第三十五条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专供出口”字样。
第三十六条 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产品登记,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电子烟产品的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假冒伪劣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通报批评,信用管理,将产品移出电子烟产品目录,责令暂停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失信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四十一条 电子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产品、伪劣电子烟产品等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假冒伪劣,不合规生产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严格监督,不合规产品现在市面上一抓一大把(无生产厂家地址的、无售后服务电话、无产品合格证的、无商标或者使用不正当商标的等等)小编一捏一大把,对举报非法销售电子烟产品以及尼古丁的个人及单位给予奖励,这种举报就不是封微信号以及风险提示了,悦刻之前也进行过打击微商活动,不过比起烟草他的面积可以忽略不计,烟草专卖局遍布全国,随时举报分分钟上门服务。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包括电子烟烟具和用于其他新型烟草制品的烟具,电子烟烟具是指将烟液等通过雾化等方式供人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装置;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产品登记清单等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雾化物是指可被电子装置全部或部分雾化为可吸入含烟碱气溶胶的混合物及辅助物质;烟液是指液体形态的雾化物。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不实际从事生产业务的企业;电子烟生产企业是指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并自行生产的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是指未取得电子烟产品登记,仅受委托加工电子烟产品的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包括烟用烟碱、雾化物等生产、加工企业。
第四十五条 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时间12月2日)
(新国标预计发布日期点击上方红色链接)
小结:
*如果说《实施条例》是电子烟监管的法律基础,那么《管理办法》就是指引产业发展和各类主体从事电子烟经营的具体规则,其意义不言而喻。支持《管理办法》更加良性地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电子烟市场秩序,提升产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和公众健康,巩固电子烟全球产业链优势地位,促进包括卷烟和电子烟在内的中国烟草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崇高宗旨。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读雾新观察)
电子雾化与HNB产品都是新型电子产品,结构虽小,却融合应用多种材料、表面处理、芯片电子等技术工艺,而且雾化技术一直在不断更迭,供应链在逐步完善,为了促进供应链企业间有一个良好的对接交流,艾邦搭建产业微信群交流平台,欢迎加入;Vape e-cigarettes (VAPE) and Heat-Not-Burn e-cigarettes (HNB) are both emerging electronic products. Despite their compact size, they integrate various materials, surface treatment technologies, chip electronics, and other advanced technical processes. Moreover, atomization technology is constantly evolving and the supply chain is being progressively perfected. To facilitate good communication and networking among supply chain enterprises, Aibang has established an industry WeChat group communication platform and warmly welcomes interested enterprises to join.